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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删库跑路是多是出于什么心态

发布时间:2025-05-24 16:19:48    发布人:远客网络

程序员删库跑路是多是出于什么心态

一、程序员删库跑路是多是出于什么心态

1、程序员删库跑路是多是出于什么心态?一般的是对工作的不满或领导的不满,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对平台数据进行的破坏。

2、近日,记者自北京裁判文书网上获悉,百度某“95后”校招员工金某某在任职期间,私自建立隧道进入数据库“删表”。最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金某某利用内网服务器做跳板,访问可视化项目服务器,分次将可视化项目程序数据库内的项目表进行了删除、锁定、修改。每对数据库进行一次破坏,公司就要修复一遍。公司修好后,金某某再次进行删改。结合业务反馈和安全排查,共发现16次疑似恶意操作,10次操作关联到了内部员工。

4、他的动机就是因为工作内容变动,还有领导的不满,为了显示自自己在项目的重要性,对平台的数据而进行的故意破坏。之后,民警在百度将金某某抓获。在家属恳求下,金某某赔偿百度7万元,并获得了谅解,法院还将其判决,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5、许多从事程序员行业的朋友,因为工作有时压力很大,经常会在群里开玩笑说,公司要是把我逼急了,大不了“删库跑路”,本以为这就是一句玩笑话,但却发生在了现实生活里。关注这方面的新闻就会知道“删库跑路”的案例屡见不鲜。

6、2017年,荷兰海牙的云主机商 verelox.com,前任管理员删光了公司所有客户的数据,而且还擦除了很多服务器上面的内容。

7、2018年,杭州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邱某不满企业裁员,登录远程服务器删除了数据库上的关键索引还有一部分表格,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

8、2020年,微盟公司内部员工“删库跑路”,而造成服务出现大面积服务集群无响应,300万注册商户受到影响,市值蒸发超10个亿。

9、“删库跑路”是两败俱伤的行为,没有一方能好处。对程序员而言,丧失了职业道德,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会成为自己的污点,找工作的道路上一定会很坎坷。对企业角度而言,公司不能够善待自己的员工,逼得程序员删库跑路,这样的企业不仅损失巨大,而且,以后的征程也很艰难。

10、总之,程序员删库跑路,无论对个人还是公司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希望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冷静再冷静,好好的处理问题,让自己和公司都有一个双赢的局面,共同在道路上散发辉煌。

二、代码注释掉就是删除吗

在程序员编程过程中,经常会有类似调试程序的过程,需要暂时尝试下让其中某些部分不运行,这时如果删除掉这些程序,那么后面过程有可能又需要用到,于是有人发明了利用注释符号暂时将程序段脱离运行的操作方式,等程序调试后,只需取消那几个注释符,即可令原有的程序段重新被启用,于是,久而久之,大家就形成口语,把某段程序“注释掉”,就是让它暂时不运行(而非删除掉),在VBA中,要把一大段程序注释掉,只需从VBA窗口(VBE)中,视图-->工具栏-->编辑,编辑工具栏上有两个按钮“块注释”和“取消块注释”。

三、程序员删库跑路违法吗

1、程序员经常相互开玩笑说,大不了我们“删库跑路”,这是一句玩笑话,基本上也没有人这样干。删库跑路意思是互联网公司中掌握着重要信息的系统研发人员,在离开公司时由于各种不满情绪等原因,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轻轻敲下一段代码,便能删除所有文件,让公司损失惨重,从而达到了自己宣泄情绪的目的。

2、“删库跑路”“锁库跑路”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为之,违反国家规定,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实际能构成本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4、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