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数据库外职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5-20 08:20:21 发布人:远客网络
一、部队数据库外职工怎么办
1、法律分析:是军队的事业单位编制,正式的职工。那么退休当然是按照事业单位来计算。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部队退休临时工只有工龄社保账户没钱怎样核算退休金
兵龄期间是没人给你投保的,不投保自然就没钱。兵零只计算在工龄中,算视同工龄。按照新制度的设计,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发放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另外,国家对于“中人”还将给予以过度性养老金为方式的补偿,但是,对于过度性养老金的制定和发放标准新政尚未明确。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算法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期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举例:北京居民王先生是“中人”,他的平均月薪3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北京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退休后,他能领到多少退休金呢?
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后,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15%+3000元×8%×12×10÷120+=690元。
其中,(3000元×15%)为基础养老金;(3000元×8%×12×10÷120)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
单位缴费的部分不会减少;总体上退休后待遇不会降低
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问题。
很多人想知道,这是不是减轻了单位对个人的养老责任、会不会降低将来养老金的收入?
对第一个问题,专家的解释是: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现在虽然不入个人账户,但会转而注入统筹基金。这相当于这部分钱从左口袋进入了右口袋,并没有跑掉,最终仍然会用于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第二个问题,专家的回答是,这样调整,只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调整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规模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政策上给予倾斜,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计发办法相同
养老新政策在覆盖面上进一步扩大——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这部分人适当倾斜。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总体上低8个百分点,但其计发办法相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测算表明,按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要大大高于其本人缴费所能支撑的待遇水平。
三、部队退休待遇
1、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的工资制,共15个等级。基层军官岗位基本津贴排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50元,副连职军官,任职3年内每月60元,正连职军官,任职4年内每月80元。军队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为:军委主席、副主席260元,军委委员(一级)245元,大军区正职(二级)230元,大军区副职(三级、按大军区副职待遇)215元,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205元,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195元。军人退休工资标准:军人退休工资发放按实际情况:一种是因为年老或者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当兵的、解放战争时期当兵的,发放工资分别为,95%的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90%的本人原工资(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兵的按具体规定发放工资(军龄30年以上、20年至30年、15年至30年、10年至15年、不满10年分别对应,本人原工资的85%、80%、75%、70%、65%)。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第二条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